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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司长张明亮于2005年11月24日在全国生态墓地建设研讨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殡葬工作者需要提倡四种精神。
一是创业精神。殡葬工作者需要改革,而改革决定了他们一定要创新,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也是殡葬改革的灵魂。二是为民精神。"以民为本、为民解困",是民政工作的宗旨,殡葬工作直接服务于千家万户,必须要有为民的理[详细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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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与管理有关规定 | | | | | | | ▲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 第五条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第八条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 第十九条 公益性公墓一般以村为单位建立。公墓的建立与管理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建造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 第二十条 严格控制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的墓穴占地面积。允许土葬的单人遗体的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多人的遗体合葬,每增加1人,可以增加用地2平方米。安葬两人以下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安葬3人以上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2平方米。 第二十三条 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应当建立在荒山荒地等土地上。禁止在铁路、公路主干道、通航河道两侧,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耕地、风景名胜区、住宅区和自然保护区内新建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或者其他坟墓……。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㈠未经审批擅自开办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的……。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殡葬管理严格保护耕地的通告》(常政通告〔2004〕3号) 第五条 各地人民政府要加强公墓的规划和管理。农村要建立起公益性墓地或集中规范丧葬用地,坚决制止乱埋乱葬……。 第六条 各地要积极开展平坟还耕活动。建立公墓不得占用耕地,不得毁损水利设施,不得破坏原有植被,不得将墓穴实行硬化,不得利用公墓进行传销活动。在国家禁止建墓区域内兴建的非法公墓要依法取缔,所占的土地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禁止将骨灰装棺土葬,提倡树葬。
来源:市殡葬管理处 编辑:李燕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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